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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「第十九屆台北電影獎」得獎名單,已經全部出爐,《大佛普拉斯》連奪5個獎項是最大贏家,《強尼.凱克》也不惶多讓拿下4個,不過最佳導演卻頒給短片《野潮》的呂柏勳大爆冷門,而且評審團受訪時也表示,這次有幾個獎項大家吵得特別厲害,尤其是「最佳記錄片」幾乎吵到翻臉。

惠英紅透露有好幾個獎項都只差一、二票,像最佳男主角方面,《大佛普拉斯》的陳竹昇、《川流之島》的鄭人碩、《目擊者》壯凱勛,這三人都跟得獎的吳慷仁票數很接近,大家花了快一個小時才討論出來。女主角部分則是《順雲》的陳季霞、《德布西森林》桂綸鎂、《再見瓦城》吳可熙,跟得獎的尹馨競爭激烈。

評審團更表示,「最佳劇情片」和「百萬首獎」在討論時,更是差一點吵了起來,因為票數太接近,尤其是《大佛普拉斯》和《強尼.凱克》這二片,最後是由前者奪得這二個獎。

但易智言導演透露,其實真正吵到翻臉的是「最佳記錄片」,當時氣氛真的超火爆,因為各有支持者,大家都互不相讓,9個評審有6個都在吵,重新投了二輪才出來(也是唯一獎項投了二輪的),但大家都翻不動,都又臭又硬。

而讓大家吵到翻臉的這3部記錄片,分別是《徐自強的練習題》《黑熊森林》《日常對話》,易智言導演表示自己很喜歡《徐自強的練習題》,卻翻不動大家投它,後來只能把票數給《黑熊森林》或《日常對話》,但他投得心不甘情不願,火氣超大、看每個評審都不順眼,最後是《日常對話》奪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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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最佳記錄片《日常對話》導演黃惠偵(後),大概想不到,評審團為了她的電影吵翻天啦。(圖/記者陳明安攝,2017.07.16)

田壯壯導演也透露,因為評審投票時的房間空氣特別不好,因此大家討論到4點都開始暴躁,容易吵架,「連我都他們吵,因為每個人的喜好都不一樣,但我們都很真誠,願意把自己的看法說出來,互相理解對方不同的觀念及經驗,這是很難得的,而且今年入圍的電影特別不錯,真的很難抉擇。」

至於大爆冷門的「最佳導演」部分,反而比較平和,因為當評審之一的黃文英提出,投給《野潮》的呂柏勳導演原因時,很多評審都附議,原因就在台北電影獎最初始的精神,是要鼓勵年輕導演,而呂柏勳不僅有才氣,敘事手法很成熟,還在很短的時間內把故事說得很好,相當難得。

田壯壯和易智言二位導演,對《野潮》的呂柏勳更是大讚不已,認為他非常有才氣,作為一個年輕導演,相當有水準,田壯壯更說:「創作這個東西,可能你喜歡或不喜歡,但呂柏勳就會覺得他是個有才華的導演,值得培養,導演的才氣跟長片短片沒有關係,一看到就掩飾不住他的光芒。」

而《大佛普拉斯》導演黃信堯和《強尼.凱克》導演黃熙,雖然也都很好,但他們在創作上已經成熟,想要找到自己比較容易,因此想給年輕導演呂柏勳一個特別的鼓勵,畢竟這個獎可以給他一個很好的跳板,將來他在下一部片也容易被看到、找到自己也會比較容易。



▲呂柏勳導演憑短片《野潮》勇情趣睡衣奪最佳導演,田壯壯和易智言導演都對他稱讚不已。(圖/記者陳明安攝,2017.07.16)

在遺珠方面,惠英紅特別喜歡《德布西森林》的桂綸鎂和陸弈靜,認為自己都未必能演得比她們2個好,她也對《自畫像》的Kiwebaby感到特別遺憾,尤其Kiwebaby從女的變男的那場戲,不是所有演員都做得到,覺得Kiwebaby是豁出去了的在演,這也表示他有多愛電影。易智言導演則特別可惜《目擊者》的李淳,他一直想幫李淳拉票,卻翻不動,最後是《強尼.凱克》的黃遠奪下最佳男配。



日前報載有網路紅人憑其轉製之短片爆紅,嗣遭片商提告侵權,其主張影片屬於「二次創作」,不會輕易退讓。律立律師事務所蘇思鴻律師表示,民眾重製影片片段再上傳到網路,目的在於評論或嘲諷,可主張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,若符合合理使用的要件,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。不過若從中獲取利益,是否仍可主張合理使用,進而免責,則有待商榷。

蘇律師表示,日常生活中難免會重製他人之著作或短片,例如寫文章、寫論文、而需引用他人的著作,或是在網路貼文,而引用了別人的影音短片,甚至是擷取電影片段。另外還有像電視台播報新聞時,引用了其他電視台新聞畫面或是剛要上檔的電影片花,這些都已涉及到著作權;不過,大多可主張合理使用,而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。

就影片來說,下載(重製)、上傳(公開傳輸),這些都是著作權人的權利,非經授權或同意,不得任意為之。民眾如果只是擷取影片中的部分內容,加上字幕,用來評論或嘲諷,可主張合理使用,來排除著作權之侵害。

但如果重製他人著作不單單為了評論、嘲諷,還涉及商業目的,例如廣告商欲借重部落客之名氣,而與之合作,同意在其部落格之網頁,添加廣告行銷,藉由點擊廣告或部落格瀏覽人數,抽成獲利,在這樣的情況下,主張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大為降低。有關著作財產權的合理使用,我國著作權法有針對個別情形做規範,但為避免掛一漏萬,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設有獨立合理使用的概括規定。亦即個案的情形若不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合理使用之規定,就可以援引同法第65條第2項的規定,作為獨立之判斷。注意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是法定合理使用的態樣;第65條第2項是一般合理使用的規定,係獨立合理使用條文依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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